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诉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明县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6)桂1422破字第1号之十一
2018年12月28日,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422破字第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晓宁 审 判 员 黄珍莹 审 判 员 蒙栖梧
法官助理 黄诗婷 书 记 员 黄宏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