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6744号
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18号广西工业器材城3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72460106D。
法定代表人:邱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香,女,住南宁市江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2号厂房南、北楼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12937H。
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南宁市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