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976号之一
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皇冠家居14#楼01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4391235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鼎尚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大桥村孙井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6RQH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鼎尚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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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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