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096号

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皇冠家居**楼**。

法定代表人:张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iv>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观音堂路与顺河路交叉口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