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民终4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安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龙,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科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夏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华,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马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安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制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科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泰设计公司)、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建材大市场)、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兴制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被上诉人科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华、吴梅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兴制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科泰设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科泰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科泰设计公司对涉案的规划设计图及衍生建筑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属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的规划设计图及衍生建筑设计图是由安兴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其林最早拟定设计方案,科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明出于同乡之谊,主动提出愿意免费帮忙,以吴其林拟定的设计方案为基础予以优化形成第一稿,后因设计不合理而被规划部门否定。其后,吴其林多方咨询专业人士,对第一稿方案修改形成第二稿方案,并于2015年5月3日获得规划部门审批通过。虽然该方案获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但因吴其林、科泰设计公司均不具备独立完成大型商业体及配套设计的资质,才选定华盛设计公司重新进行设计。一审中,安兴制衣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吴其林的手稿,一审判决未经比对即认定科泰设计公司对涉案规划设计图及衍生建筑设计图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二、安兴制衣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夏继明的介入是其自愿帮忙,涉案的工程规模巨大,双方却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委托设计费用进行约定,明显不合常理。三、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安兴制衣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其应当有权使用涉案作品,当然也包括署名权,不存在所谓侵权的问题。
科泰设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科泰设计公司对涉案图纸享有著作权。安兴设计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安兴制衣公司一直与科泰设计公司就设计方案进行讨论、修改,最终送审的材料及图纸均由科泰设计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向庐江县规划局调取的证据亦显示科泰设计公司对案涉图纸享有著作权。二、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及华盛设计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安兴制衣公司通过规划审批后,在最终公示前将科泰设计公司提供的图纸交给华盛设计公司,华盛设计公司仅进行简单修改后径行单独署名,侵害科泰设计公司对涉案规划设计总图享有的署名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泰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停止侵权,即在涉案规划设计费用案未审结前,不得使用科泰设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规划设计图或是以此为基础所作延伸建筑设计图,进行庐江建材家居市场的施工;二、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立即给付设计费220万元(初步按涉案工程造价一亿元计算);三、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赔偿科泰设计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四、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后,科泰设计公司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明与安兴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其林是同乡朋友关系,安兴制衣公司欲在安徽省庐江县兴建庐江建材家居市场。2013年7月,夏继明与吴其林口头约定,安兴制衣公司委托科泰设计公司对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安兴制衣地块)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对设计费用进行具体约定。之后科泰设计公司即组织人员开展设计工作。2013年10月,科泰设计公司提交了规划设计方案。2013年10月26日,经庐江县规划委员会第2013010次主任会议评议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方案。之后根据安兴制衣公司的要求,科泰设计公司又多次对方案进行了调整和重新设计。2015年5月3日,经庐江县规划委员会第201505次主任会议评议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新的规划方案。会议同时指出“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后,再办理报建手续。”2015年5月12日,庐江县规划局主持召开《建材家居市场(安兴制衣地块)规划建筑方案》专家评审会,听取了科泰设计公司对其规划方案所作的汇报。会议认为,该规划结构较清晰、规划内容较齐全、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有一定深度,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原则予以通过,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1.加强市场调研,明确功能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规划总平面布局;2.补充交通影响分析,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3.对单体平面方案进行深化,明确疏散的防火分区和高层部分的消防扑救面,以及地下车库(包括人防部分)进一步优化;4.补充建筑设计说明中的绿色建筑以及节能环保专篇内容;5.进一步优化沿汤池路的天际线,沿世纪大道立面两侧造型建议与主入口造型相呼应;按照《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规定的内容与深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成果内容。
2015年11月27日,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庐江建材大市场应向华盛设计公司提交小区总体规划图、设计委托书及设计要求等资料,华盛设计公司应当向庐江建材大市场交付建筑施工图(蓝图)、消防设计文件、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施工图审图、消防、规划、环保、房产等部门报批用的设计文件及资质文件;设计收费为156.9万元。
2016年1月14日,庐江县政务网发布庐江建材家居市场规划方案批前公示(网址××/contents/98003.html),该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总用地面积46620㎡,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74027㎡,其中自持部分建筑面积44416㎡(含市场1#楼18818㎡、市场2#楼22737㎡、市场10#楼2861㎡),销售部分建筑面积29611㎡(含市场1#楼1032㎡、市场2#楼1032㎡、市场3#楼3860㎡、市场4#楼3480㎡、市场5#楼3752㎡、市场6#楼3752㎡、市场7#楼1455㎡、市场8#楼2234㎡、市场9#楼1893㎡、市场10#楼7121㎡);地下建筑面积16120㎡;容积率1.59;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机动车停车位74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4442辆,充电桩148个。该公示网页上展示了项目规划设计总图一张,项目效果图三张,并附该四张图纸的电子版文件下载网址。
2016年5月17日,科泰设计公司申请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对上述公示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6年10月27日,科泰设计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庐江县规划局,调取了涉案项目的规划审批材料。该局称规划设计图等材料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在2015年5月份形成的材料中,包含一份“庐江建材家居市场汇报规委会150509.ppt”文件,打开后文件首页的内容为“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建筑方案设计——科泰设计公司2015年5月”;另包含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涉案项目规划设计总图的一份电子文件“庐江建材大市场总图150323_t3.dwg”,运用软件MiniCADSee打开后,在“平面打”模式下显示一幅工程规划图,规划图的下方标注“安徽省科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科泰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图名规划总平面图日期2015.03”,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此图纸版权归科泰设计公司所有”。在该局2016年元月份审批通过的规划材料中,包含涉案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一份电子文件“庐江市场总图15.12.29_t3.dwg”,运用软件MiniCADSee打开后,在“模型”模式下显示有上、下两幅工程规划图,上部规划图的右侧标注“华盛设计公司设计王玉珏制图王玉珏建设单位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图名规划总平面图日期2015.12”,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此图纸版权归华盛设计公司所有”。在“打印页”模式下显示一幅工程规划图,规划图的右侧标注“科泰设计公司科泰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图名规划总平面图设计钱章午制图钱章午方案设计人钱章午日期2015.11”,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此图纸版权归科泰设计公司所有”。
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共同提供一份情况说明,陈述:2013年安兴制衣公司准备在公司坐落的地块兴建庐江家居建材市场,当时该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工业出让性质……经过一年多时间与主管部门的交流沟通,安兴制衣公司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该地块依法可以兴建家居建材市场……。
庭审中,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认可,提供给华盛设计公司的规划图,就是庐江县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图纸,至少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主张该方案的真正设计者是吴其林本人,吴其林向科泰设计公司提供了草图,科泰设计公司仅是帮忙制图。
一审法院经比较后确认,庐江县政务网2016年1月14日公示的庐江建材家居市场规划方案所附规划图,与庐江县规划局2015年5月接收的“庐江建材大市场总图150323_t3.dwg”文件所载规划图相比,两者的整体结构基本一致,公示的规划图在细节上有较多的修改和调整。
2016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根据庐江县政务网发布的庐江建材家居市场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所附的链接,下载了公示的涉案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该图与庐江县规划局2016年元月份审批的电子文件“庐江市场总图15.12.29_t3.dwg”在MiniCADSee软件“模型”模式显示的规划总平面图相比,两者的样式及标注文字信息基本一致。
科泰设计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与装饰设计、工程造价编制。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项目规划图(不包括最后公示的规划图)的设计者,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主张是吴其林设计、庐江建材大市场绘制规划草图,科泰设计公司仅是帮忙制图。该说法科泰设计公司不认可,也未能得到任何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本案诸多证据,包括庐江县规划局2015年5月份的汇报PPT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总图电子文件“庐江建材大市场总图150323_t3.dwg”、2015年5月12日《建材家居市场(安兴制衣地块)规划建筑方案》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庐江县规划局2016年元月份审批的电子文件“庐江市场总图15.12.29_t3.dwg”载明的信息等,均表明科泰设计公司是涉案项目规划图的设计者;尤其是关于规划设计总图的两份电子文件中,还载明了科泰设计公司是著作权人的意思。实际上,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也未完全否认科泰设计公司与涉案项目规划图的形成存在关系,也无证据显示科泰设计公司与安兴制衣公司等就规划图著作权归属有过约定。综上,确认科泰设计公司是涉案项目规划图的设计者和著作权人。
关于安兴制衣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安兴制衣公司主张科泰设计公司系免费帮忙。因科泰设计公司是营利性公司法人,以工程规划设计为主营业务;此外,涉案项目规模体量较大,造价预算不菲,前期规划设计具有相当的工作量,需要科泰设计公司投入较大人力、物力及时间。故以上两方面决定了在安兴制衣公司仅有主张而无证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优先认为有偿付酬性质而非免费帮忙。双方对设计费等主要事项未有约定,可继续协议一致,或根据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予以确定。本案为侵权之诉,对上述合同具体事项不再涉及。
科泰设计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基于委托合同曾经约定,安兴制衣公司在支付设计费用前无权使用规划图。安兴制衣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取得了对科泰设计公司设计的规划图的正当使用权。基于使用权,安兴制衣公司在获得科泰设计公司的规划图以后,有权自己或交付他人围绕涉案项目,进一步开展正当的施工准备或实际施工工作。比如,公示的规划图对原规划图有所调整和修改,该行为被安兴制衣公司的使用权所涵盖,不构成对科泰设计公司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安兴制衣公司通过庐江建材大市场将规划图交付华盛设计公司进行后续深化设计,以及在庐江县政务网的公示,同样属于对涉案规划图的合法正当使用,不构成对科泰设计公司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过,公示规划图注明了版权属于华盛设计公司所有,其在规划图上的署名具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意思,显然与事实不符。首先,华盛设计公司与庐江建材大市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仅要求华盛设计公司设计建筑施工图,规划图由庐江建材大市场提供;诉讼中华盛设计公司也陈述其仅负责设计施工图,与规划图的设计无关。其次,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认可,提供给华盛设计公司的规划图就是庐江县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图纸。再次,涉案项目最后审批环节中的规划图设计人华盛设计公司已声明与规划图的设计无关,无证据显示存在其他的有资质设计人(依我国建筑法规,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最后,公示规划图与科泰设计公司提交的规划图相比,虽然在细节和局部上有较多调整、修改,但整体结构仍然基本一致;涉案项目为较大型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等诸多因素,规划设计极具专业性,在不存在其他规划设计者的情况下,应认定公示规划图是对原规划图的调整和修改。综上,应认定科泰设计公司仍是公示规划图的著作权人,或至少是主要的著作权人,仅由华盛设计公司署名并指明其为著作权人,侵害了科泰设计公司的署名权。根据取自庐江县规划局的电子文件“庐江市场总图15.12.29_t3.dwg”的标注内容可知,华盛设计公司在公示前已经知晓科泰设计公司对原规划图著作权作出了声明,但华盛设计公司仍未保留该署名。无论该行为是华盛设计公司自行为之,还是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为完成项目审批程序而授意华盛设计公司为之,均不影响华盛设计公司侵权责任的成立。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知晓科泰设计公司为规划图作者及著作权人,向华盛设计公司提供规划图后仍然授意(或者至少是默许)后者在公示规划图上单独署名,应当就该侵害署名权行为与华盛设计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安兴制衣公司依据合同,有权继续使用涉案规划图,科泰设计公司关于停止使用规划图及后续施工图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安兴制衣公司应当合法、规范使用。虽然侵权行为仅涉及一张规划图,但在客观上造成涉案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工作与科泰设计公司完全无关的印象,致其丧失一次提升职业声誉和行业影响力的机会。结合涉案项目的造价、规模以及区域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三被控侵权人共同赔偿科泰设计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科泰设计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二、驳回科泰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科泰设计公司负担2000元,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华盛设计公司共同负担5300元。
二审中,安兴制衣公司新提交一组证据:设计草图若干,证明涉案图纸是由吴其林自行设计。科泰设计公司质证认为:该批图纸均是由科泰设计公司制作,吴其林仅对设计图提出修改要求,不能证明涉案规划设计图由吴其林享有著作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泰设计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以确认,能否实现安兴制衣公司的证明目的,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说明。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科泰设计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纸享有著作权;二、安兴制衣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科泰设计公司署名权;三、如侵权行为成立,安兴制衣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一审法院向庐江县规划局调取的证据显示,由安兴制衣公司、庐江建材大市场向该局提交的涉案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明确标注“科泰设计公司科泰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安徽庐江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庐江建材家居市场图名规划总平面图日期2015.03”,另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此图纸版权归科泰设计公司”。科泰设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涉案图纸享有著作权。安兴制衣公司为推翻该证据,提交了与该规划设计总图相关的部分设计草图,以证明该图纸的著作权人实际应为吴其林。对于安兴制衣公司的该主张能否成立,首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该组证据中有部分图纸明确标注了“……此图纸版权归安徽省科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安兴制衣公司亦认可该组证据是由科泰设计公司根据吴其林的意图和需求制作,故该组草图的作者仍是科泰设计公司;其次,安兴制衣公司提交的设计草图,数量较多,但未有任何一幅图纸与本案诉争图纸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亦不能根据该等设计草图得出涉案规划设计总图从创意到最终成稿的全过程,不足以证明吴其林是涉案规划设计总图的真正设计者;最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具体到建设工程设计领域,设计需求属于思想,设计图纸才构成外在的显性表达。吴其林在二审中认可其不会CAD制图,其对涉案图纸的贡献主要在于提出设计需求和修改意见,而设计需求与修改意见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安兴制衣公司仅以吴其林对科泰设计公司提交的草图提出了修改意见而对涉案作品主张著作权没有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科泰设计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规划设计图纸提交给安兴制衣公司,安兴制衣公司又将该图纸提交给庐江县规划局,庐江县规划局公示的规划设计图与科泰设计公司提交的图纸相比,仅在细节和局部有所调整和修改,署名却由“科泰设计公司”变更为“华盛设计公司”,侵害了科泰设计公司的署名权。至于安兴制衣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影响本案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安兴制衣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表明其与科泰设计公司就涉案图纸的归属作出了约定,科泰设计公司提交的图纸亦充分表明了其保留著作权的意思表示。此外,科泰设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而署名权作为人身性权利,专属于作者所有,并不能通过合同方式转移。综上,无论安兴制衣公司与科泰设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安兴制衣公司的涉案行为均构成对科泰设计公司署名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三。安兴制衣公司侵害科泰设计公司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根据科泰设计公司的诉请,并结合涉案项目的造价、规模以及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判令包括安兴制衣公司在内的被控侵权人共同赔偿科泰设计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安兴制衣公司虽然主张该赔偿数额过高,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亦未提出具体理由,故本院对其此节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安兴制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安徽安兴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 楠
审 判 员 张苏沁
审 判 员 徐旭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樊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