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英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923民初1642号

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1幢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2642889P。

法定代表人:夏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公安局,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民生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008492185J。

法定代表人:张华声,局长。

负责人:徐佳友,大英县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大英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大英县公安局民警。

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被告大英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徐佳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肖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荚县公安局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00元;2.判令被告大英县公安局向原告支付从逾期支付货款之日起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3928.13元(违约金以货款1121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天计算,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共计3060.33元;以货款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天计算,从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0867.8元。以上共计13928.13元):3.判令被告大荚县公安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英县公安局执法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一套,型号为“美亚柏科搜索云”,合同总价118000元,被告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签署《验收结算证明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合同金额95%的款项(即112100元),项目验收合格三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合同金额5%(即5900元)。上述合同还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还应向原告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签署了《验收结算证明书》,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大英县公安局在答辩状中称,1.合同约定原告最迟于2018年6月1日前向被告提供货物,但根据设备移交清单显示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才将货物进行交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同的检测报告。2.在原告安装调试后,被告对该货物进入10个工作日的试用期,在使用期间发现原告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当中对货物的使用要求,不能实现对重要情报的抓取,未做到及时、深入。被告多次通过QQ向原告的技术人员反映且明确告知货物存在的问题,原告置之不理,导致被告根本无法使用货物。3.在初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结算证明书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仅仅只有移交清单,只能证明被告已收到货物,并不代表该货物已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被告。4.原告在将不达约定标准的产品交付后,没有指派专人负责售后服务事宜,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5.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原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2日,被告大英县公安局发布《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执法设备(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欲购买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一套,对该系统的质量要求在《招标备案资料》“社会管理服务装备”中作了明确要求。要求对本地区或区外的特定网站进行追踪采集,做到发现及时和疏而不漏;系统支持多单位、多用户组、多用户使用等。经过招投标后,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同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了《大英县公安局执法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货物货物品名网络舆情监测系统,规格型号美亚柏科搜索云,数量1套,单价11.8万元,总价11.8万元,随机配件无,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即RMB¥118000.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被告)无须另向乙方(原告)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规定货物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及检测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5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7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10个工作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1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结算证明书》。(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货物安装完成后3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三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货物总价10%)给甲方,甲方还可以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付款方式1、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甲方签署《验收结算证明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95%的款项:¥11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壹佰元整。2、合同金额的5%(款项:¥59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元整)作为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于验收合格三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壹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试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叁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1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物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3/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3/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利息。(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30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赔偿金给甲方。(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双方各两份……”。甲乙双方的代表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同年7月30日,原告自行制作了一份以《验收结算证明书》为封面、以《设备移交清单》和《培训记录表》为内容的资料向大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移交了“美亚柏科搜索云”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一套,并于当日对软件安装及系统操作作了培训。

同年8月6日,原告开具了两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94400元,另一张为23600元,合计118000元。8月10日,大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签收了这两张发票。

在同年8月6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告的试用人员多次通过QQ向原告的技术人员反映软件系统存在输入关键词不够、抓取信息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原告方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仍不能满足被告的质量要求。后原告没有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已经签收了《验收结算证明书》,表明其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00元及支付从逾期支付货款之日起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3928.13元(违约金以货款1121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天计算,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共计3060.33元;以货款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天计算,从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0867.8元。以上共计13928.1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资料、《大英县公安局执法设备采购(第二次)项目合同》、《验收结算证明书》、《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签收单》、《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执法设备(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QQ聊天记录、《招标备案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5日内。本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原告应于2018年6月1日前交货,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设备移交清单上显示的交货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补强在2018年7月30日前就已向被告交货的证据,但原告至今都未提供。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后7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10个工作日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1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合格,双方签署《验收结算证明书》。可见,双方并未完全按照以上程序操作。原告仅凭自己单方制作的所谓《验收结算证明书》,且是在移交设备清单的同时向被告提供,显然不符合合同要求及生活常理,且被告并不认可签收了《验收结算证明书》,仅认可交接了软件设备。同时,从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提供的软件系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未达到《招标备案资料》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当被告多次提出质量问题要求维修调试,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搞好售后服务工作,始终未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致使被告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而被闲置。

综上,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在出现问题后未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1469.50元,由原告四川众合悦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