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218号
原告:北京大德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H426。
法定代表人:贾延朋,总经理。
被告:北京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经济技术产业区中服大街2号6号楼2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原告北京大德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黄篮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大德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北京大德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德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