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7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
法定代表人:潘庆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隆)东环村。
法定代表人:谭雪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中国华冶大楼内/div>
法定代表人:陈晋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矿机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设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建矿机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苏05民终78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立案,并作出判决,工业安装公司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7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建矿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混淆了分项分部施工质量合格与设备调试完成的概念。首先,分项分部施工质量合格与整体设备调试完成是不同的事实状态,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经过分项施工,分部施工质量合格,单位工程验收,整体设备调试等步骤。分项分部施工质量合格仅仅是整体设备调试的前提条件,但是仍需要各参数符合约定标准,形成一份合格的设备调试报告供业主单位试运行。凭数个分项分部施工验收合格不能认为施工完成,正因为建矿机械公司未能进行正式的设备调试,目前只有原约定25%的产能在勉强试运行。其次,建矿机械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资料,并非整体设备验收资料以及调试完成的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109.196万元款项的付款条件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个月内,显然付款条件条件未成就。第三,部分设备在动并不意味着整体设备调试完成。直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工业安装公司持续就案涉项目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输粉系统设计及施工问题。根据建矿机械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以及工业安装公司的通知函,目前合同约定的4台磨煤机仅1台在启用。二、一审判决认定工业安装公司施工的炉前输粉系统属设计变更项目,系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合同约定设备系统属于交钥匙工程。双方关于煤粉输送的设计方案的约定,具体体现在双方在合同的附件中的约定,其中“正负压切换功能”及“一运一备运行方案”正是需通过“分配箱”才能达到要求。其次,因为属交钥匙工程,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仅有华冶设计公司的工艺系统图(方案设计)作为参考,其未就输煤送粉系统进行施工图的设计,需要建矿机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设计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细化。第三,无论是华冶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还是最终立为公司的施工图,从磨煤机出来的煤粉到锅炉之间,均示意是以管道连接。但是建矿机械公司应该理应明白煤粉的输运原理,知悉并完成合同约定的正负压切换功能及一运一备的使用功能,不应将煤粉输送系统简单地理解为几根管道几个闸阀。最后,输粉送粉系统在施工前,工业安装公司就已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多次通知建矿机械公司履行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义务。但建矿机械公司却否认交钥匙工程,不符合常理。三、一审判决认定工业安装公司自行施工的炉前输粉系统1163731元需通过反诉程序主张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
建矿机械公司辩称:第一,建矿机械公司根据合同安装施工的磨煤系统,除了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以外,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有相应的工程质量保险单。对此工业安装公司在一审予以认可。一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是完全正确的。而合同中约定的原炉前输煤管道另行设计的原因是因为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华冶设计公司设计问题导致。一审中建矿机械公司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作出了自愿地扣减,工业安装公司的抗辩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上均不能成立。工业安装公司主张只有一条生产线生产现在一台磨煤机的启动下勉强在使用,既不符合事实也与法律规定相悖。事实上建矿机械公司设备仅是作为热电设备的其中一部分,整个热电系统的验收是需要建设单位在全部建设完成后才能进行的,不是我司设备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业安装公司是不想支付合同款,强人所难。另外,设备是否是一条生产线还是几条生产线开机运行,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的供求关系由建设单位决定的,并非是因为我司的设备原因。工业安装公司没有证据,纯属强行推断。一审举证期限内,工业安装公司虽然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是拿不出任何足以证明设备存在根本质量问题的证据,也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第二,工业安装公司对于炉前输粉系统的设计变更主张,认为事实不清完全错误。在建矿机械公司诉讼之初,工业安装公司为了逃避付款的义务,不诚信诉讼,极力隐瞒设计单位由业主委托的事实,之后在证据逐渐显现并追加设计单位华冶设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才不得不承认该系统变更设计,重新委托第三方的责任非我司的原因。第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工业安装公司对于炉前输粉系统损失的赔偿没有提出反诉而不予审理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工业安装公司对该部分的主张并非是针对我司诉讼所进行的,减轻或者免除承担合同义务的抗辩,而是一种新的诉讼请求,非抗辩理由。综上答辩,工业安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核实并驳回上诉。
建矿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工业安装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9.196万元;2、诉讼费由工业安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工业安装公司(甲方)与建矿机械公司(乙方)签订《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即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甲方向乙方购买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四台套(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用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项目的磨煤系统生产项目,本项目为系统交钥匙工程,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技术协议。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工作。2、双方合同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同属本合同范围。二、合同金额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设备人民币545.9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范围除土建外的全部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管理,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培训,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总价包干,不因材料涨价,政策调整,人工价格变动,设计变更等因素调整总价)。三、合同范围(从干煤棚到锅炉进口处的输煤制粉系统的交钥匙工程)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台套煤粉制粉系统和装置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分:1、CJRM1300立磨煤粉系统四台套,其中包括CJRM1300立磨煤粉系统的设备布置,就地和接受远程控制系统,相应的图纸和资料。2、整条生产线的设备布置、全部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3、整条生产线的电器及电缆安装。四、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额的30%计163.794万元。2、到货款:主机设备到项目使用地付合同总额的40%计218.392万元(收到货款后开具全额发票)。3、安装调试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20%计109.196万元。4、质保金:余合同总额的10%为保证金计54.598万元,质保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8个月一次性付清。如由于甲方原因设备不运行,乙方在磨煤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满20个月付清。五、交货的相关规定1、安装完毕时间:合同生效后(以收到甲方中标通知书为准)乙方9月30日具备运行条件(甲方一个月内具备安装条件)……2、交货地点:甘肃武威工业园区项目地。3、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六、设备验收的相关规定1、验收时间: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48小时内安排验收,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文件。2、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台套完整的煤粉制粉系统和装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68小时,系统产品的要求煤粉细度R90不大于12%;出力为≥14t/h。(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原因三个月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九、违约责任若由于乙方原因,没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给予罚款(因甲方原因除外)。双方还对交货、现场服务、人员培训、保修方式、合同变更、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合同生效及终止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时,双方在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中对设计要求、供货设备、随机备品和备件、设备工艺等进行了约定和说明,其中在中速磨辅助设备中的“炉前输煤管道”、“电动闸阀”、“电动可调缩孔”明确为厂家配套,对设备工艺说明如下:“乙方提供设备从原料斗开始到磨机出口及磨机出口到锅炉喷枪(锅炉喷枪除外)。该中速磨系统乙方提供设备从原料斗开始,铲车将原煤装入原料斗,原煤从原料斗通过1#皮带输送机(设悬挂式除铁器)送入破碎机(设破碎段收尘器)。经过破碎的合格粒度的煤通过2#皮带输送机(设悬挂式除铁器)输送到3#皮带输送机,再由3#皮带输送机分别输送到四个磨前仓(磨前仓由甲方提供)。煤通过下料装置进入给煤机(变频计量)进入磨机进行研磨,合格的煤粉经磨机选粉装置,通过一次风从磨机出口进入炉前输煤系统,煤干石等废料通过石子煤箱收集。四台磨机都具备正负压切换功能,以便外运煤粉,磨机出口设两个出口可切换,一个接口接炉前输煤系统,一个接口接负压装置……(备注:所有皮带机电机为调速电机,具有调速功能……整个系统做气密性实验,提供实验报告……)工作范围:从干煤棚到锅炉进口所有设备和电器仪表、管路及电气控制系统等。注明:各设备参数以设计院最终出图为准。”
合同签订后,工业安装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总额30%的预付款163.794万元,后又在主机设备到项目使用地后支付了合同总额40%的到货款218.392万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建设单位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武威亿利洁能项目监理部对建矿机械公司安装施工的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进行了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工程分别为:1#、2#、3#、4#CJRM型碗式磨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本体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油系统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传动装置安装;1#、2#、3#、4#密封风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密封风机安装;振动筛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和振动筛煤机安装;1#、2#、3#、4#封闭式皮带给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和封闭式皮带给煤机安装;1#、2#、3#皮带输煤机安装;电子皮带秤安装;环锤式碎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环锤式煤机安装;MC80脉冲袋式除尘器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安装、除尘器安装、驱动装置安装、滤袋和袋笼安装、除尘器花板安装、除尘器壳体组合安装、立柱安装、喷吹装置安装;1#、2#、3#、4#K-1往复式给煤机安装;厂用压缩空气管道安装、2立方储气罐安装等,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2017年1月7日,建矿机械公司向工业安装公司发出《关于甘肃武威亿利项目的催款函》,内容为:“关于甘肃武威亿利工程磨煤机等其他设备,我司根据合同约定货已全部到位,并已基本安装到位,合同约定主机到项目地后贵公司应支付到货款218万元,但至今仍拖欠109万长达数月。……要求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希望贵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前再支付到货款109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我司将全面停止施工……”。
2017年3月3日,工业安装公司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我公司签订的亿利洁能(武威)项目的磨煤系统合同,现工程已进入安装关键阶段,三月底各系统具备试运行条件,但是贵公司施工的输粉系统一直未设计(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此部分内容属贵公司交钥匙工程内容),由于工期紧张业主单位单独请华冶设计院(注:实际应是武汉立为公司)设计,现设计图纸已经出图,针对此情况,我司多次与贵司相关人员联系,要求派员到武威现场进行三方协商解决输粉系统设计及施工问题,但贵司至今未派员解决此事,如因此事或其他事情影响工程总进度,责任将由贵司承担……”。
2017年5月15日,工业安装公司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亿利洁能(武威)项目输煤系统由贵司负责施工,按照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技术协议,输煤系统应该有两台悬挂式电磁除铁器,但贵司在这个项目使用的都是永久除铁器,除铁效果不佳,会对输煤设备带来危害,影响生产。所以贵司必须更换永久除铁器为悬挂式电磁除铁器,否则因除铁原因造成的危害将由贵司承担。……本项目在试运过程中,因磨煤机的油压波动太大,中途停机给业主及总包已造成损失,经过原因分析,因稀油站加油太少,请贵司及时给稀油站加油加到合适的液位。以上事项若贵司不在2017年5月20日前整改,我司将自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贵司的工程款扣除并追索贵司的相关责任”。
2017年7月25日,工业安装公司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亿利洁能(武威)项目,贵司输煤系统两台全封闭称重式给煤机由于皮带跑偏导致皮带损坏严重。现贵司发到现场的皮带已到,我方无更换条件及无技术支持,特发函要求贵司速派技术人员到场协助更换两台给煤机皮带。以及由于给煤机皮带问题导致称重不准,现请贵司通知标称技术人员,到场协助重新进行标称。以上所诉事项及人员到场时间为2017年7月29号之前完成,以免影响后续验收工作”。
2017年9月27日,建矿机械公司向工业安装公司发出《关于亿利武威项目安装调试款联络函》,内容为:“关于贵我两司签订的亿利武威CJRM1300磨煤系统的合同,根据合同标的及技术协议部分我司已于2017年5月全部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并截止2017年6月26日由贵司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报验单,但贵司迟迟未予验收,故根据贵我双方合同第六款设备验收的相关规定,磨机系统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原因三个月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故根据合同规定,贵方需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安装调式款(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109.196万元”。
2017年10月24日,建矿机械公司向工业安装公司发出《关于亿利武威项目输粉管道事宜联络函》,内容为:“关于贵我两司签订的亿利武威CJRM1300磨煤系统的合同,因前期设计院设计缺陷,导致贵我两司所订立的合同及技术协议,分项报价中之炉前输粉管道在后续施工中整改为输粉系统(此部分由贵司另行采购安装);而前期合同所订立输粉管道我司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已安排采购制作完成,具体包括:1炉前输粉管道(4套)6万元、2可调缩孔(16套)16万元,合计22万元。因以上部分我司已采购生产(现存放于我司,该部分产品我司在其他项目中也无可用之处),希望贵司给出意见,是将以上部分发往贵司或有其他方案,烦请贵司接到此联络函后给我答复,谢谢!”。
2017年11月22日,工业安装公司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承接的我司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CJRM1300型输煤系统工程,现2号锅炉2号磨煤机运行期间出现3套磨辊均无法正常运转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我司72+24小时的功能性考核试验以及后续验收等工作。现特发此函要求贵司速派机械技术人员到场处理磨辊问题(限最晚于11月24日到厂处理问题),否则贵司将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主要问题:1、2号锅炉2号磨煤机3套磨辊不运转问题。2、4台给煤机及3号皮带电子称不准,偏差大问题”。次日,建矿机械公司致函工业安装公司,内容为:“贵司11月22日所发函已收。关于函中所述2#磨煤机的磨辊出现无法正常运转现象,现故障原因以及处理办法说明如下:该磨辊装置贵司或业主部门未进行加油维护工作,导致轴承咬死,而引发故障,此次设备故障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同时,我方将所有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已由我方张换卫同志交付贵方的肖长涵以及付承凯同志,因此,我公司要求如下:1、要求贵方协调业主严格按照说明书,对所有设备各部位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理、加油等;2、要求对其他三台磨煤机尽快清理、加油维护工作;3、对于2#磨煤机,由贵方协调业主负责将轴承拆卸,我方可以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指导工作;4、关于4#给煤机及3#皮带电子称计量问题,我方已派出技术人员处理”。工业安装公司则于当日又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11月23日回函收悉,针对回函内容特说明如下:1.磨煤机磨辊装置在贵司出厂前应进行首次加油,现无相关记录表明贵司出厂前已加过油,是导致此次运转设备故障的原因。2.说明书确已交由业主及我方,但贵司现场技术人员并未对业主使用方进行现场必要的设备使用维护培训。3.现项目72+24小时的性能考核试验并未完成验收,依据合同条款你方有必要对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4.针对上述问题及项目验收总体计划,我方再一次要求贵司尽快安排技术人员到场解决磨煤机磨辊故障问题(人员最晚限于11月24号到厂),我方将于现场提供必要的配合”。
2017年11月30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向工业安装公司发出《关于磨煤机质量问题的函》,内容为:“福建安装:你公司选用常熟建矿机械有限公司的CJRM型直喷式碗式磨煤机,在使用中出现了磨辊密封不严,导致2#锅炉1#、2#磨煤机所有磨辊轴承损坏,严重影响我公司安全稳定生产,现在1#锅炉在运行中,还不能检查磨辊。现我司要求你公司出磨辊密封方案及有效可行的实施,并在1#锅炉停运后对1#、2#磨煤机进行检查检修,如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我公司将不予验收制粉系统,望知悉”。
2018年3月20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武威亿利洁能项目监理部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输煤送粉系统,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总承包,其中输煤送粉系统从干煤棚出口到锅炉燃烧器入口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性能考核等原计划应当由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完成。整个项目属于交钥匙工程。2017年2月份建设单位要求总包单位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未设计部分要求总包单位敦促各分包单位尽快完成设计。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输煤送粉系统一直未能提交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多次与分包单位该项目的负责人蒋胜帅先生电话沟通,总包单位也多次发文分包单位要求提交图纸以及加快施工进度。经多次沟通,分包方对此未做任何回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要求总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材料,自行组织施工,费用从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因此,最终输煤送粉系统是由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施工是由总包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目前,该项目制粉系统因诸多质量问题,整体设备调试、性能考核等均未完成,项目目前整体也未验收。”
2018年7月3日,工业安装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武威)微煤雾化热电联产建设工程项目部向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供货的2号磨煤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磨煤机内部护螺栓护板未焊牢固脱落致护板被磨成碎片下料刮板也磨损严重,现4台磨煤机仅剩下一台能使用,已严重影响生产。现要求贵公司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磨煤机进行售后修复(包括3号、4号磨煤机辊严重磨损问题以及之前发函提过的问题)。如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解决处理,产生的费用贵司全部承担,并且停止支付剩余款项,望贵司能给予配合。”
2018年7月5日,建矿机械公司以“关于亿利武威项目立磨磨损件维护协议”回复工业安装公司,同意免费对磨损的磨辊(辊套)进行堆焊修复,并提供一套刮板装置,表示工业安装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回传即生效。
2018年7月31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向工业安装公司发出亿科武函[2018]58号“催促《关于总包工程前期验收未整改缺陷进一步沟通协商会议》决定的采购物资落实的函”(附物资采购清单),内容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日,我司与贵司对2017年12月21日组织的武威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竣工验收中存在的、截至目前未完成整改或需协商处理的整改项进行一一沟通协商,形成决议。在决议中提及物资采购问题,请尽快予以落实,以保证整改项尽快完成!现提供采购物资清单,请按时间节点完成采购!”
一审中,法院致函涉案项目建设方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要求其就涉案磨煤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及整体综合验收情况函告。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回函,内容为:“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输煤送粉系统,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总承包,其中输煤送粉系统从干煤棚出口到锅炉燃烧器入口(涵盖了料斗至磨煤机的输煤系统,磨煤机的研磨系统,磨煤机至锅炉燃烧入口处的输粉系统)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性能考核等原计划应当由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完成。整个项目属于交钥匙工程。即上述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投入使用。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输煤送粉系统一直未能提交设计图纸,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多次与分包单位该项目的负责人蒋胜帅先生电话沟通,总包单位也多次发文分包单位要求提交图纸以及加快施工进度。经多次沟通,分包方对此未做任何回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要求总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材料,自行组织施工,费用从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因此,最终输煤送粉系统是由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施工是由总包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目前该项目因诸多质量问题,整体设备调试、性能考核等均未完成,项目目前整体也未验收。”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土建及整体工艺设计由业主委托华冶设计公司设计,各设备参数均以设计院最终出图为准。该项目的输煤送粉系统由工业安装公司总承包。因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不符合要求,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与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2x75t/h锅炉煤粉管道设计合同》。工业安装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发函建矿机械公司,要求派员到武威现场进行三方协商解决输粉系统设计及施工问题,因涉及另行计费问题,后由工业安装公司组织施工,产生材料费和施工费等计1163731元。
另,一审中建矿机械公司提供了员工张换卫在本案诉讼期间前往甘肃武威项目的系统设备所在地现场拍摄了照片、视频及磨煤机的运行日志和运行的视频,以证明1台锅炉生产线正在使用中。另视频显示两台磨煤机的电流,说明是满负荷生产,完全达到设计要求。
针对由华冶设计公司设计的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中有关磨煤机与锅炉的工艺初设图纸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建矿机械公司委托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进行技术分析。该院作如下说明:一、有关锅炉与磨煤机之间输煤管道工艺设计图纸,无论初设阶段的锅炉燃烧系统图还是施工设计阶段的热工控制系统方面的图,保持了工艺的一致性。以上说明是从专业技术及运行安全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不作为最终设计结论。二、上述设计存在设计运行安全漏洞:经建矿机械公司阐述技术协议要求1台锅炉配套2台磨机,可以实现1用1备时的安全切换,而目前实际的锅炉配套有4个燃烧器,每个燃烧器有2个煤粉入口,按照以上的图纸表明:当1台磨煤机停用时,同一个燃烧器上的两个煤粉进口中的一个会出现没有煤粉的现象,因为锅炉炉膛为带压运行,一旦没有煤粉和一次风进去,就会发生回火,乃至运行重大事故。
华冶设计公司确认,设计前业主已经订好了锅炉,且锅炉带有燃烧器。就磨煤机到锅炉之间的主要连接就是管道链接。经比对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图纸,连接中增加了分配器。就输煤系统到锅炉之间有无分配器对运行安全是否产生影响,华冶设计公司则回答不清楚。
建矿机械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系基于华冶设计公司的设计形成技术方案报价:1、中速磨煤机四台合计440万元;2、中速磨辅助设备179.27万元(其中炉前输煤管道4套,单价1.5万元;电动闸阀2套,单价1万元;电动可调缩孔16套,单价1万元),并在讨论技术协议时的增、减项目最后确定合同金额签订合同。目前所供设备属于运行状态,建矿机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供货安装和调试,由于工业安装公司原因不验收的情形,工业安装公司理应支付设备运行款。考虑到未实际履行部分及纠纷的解决,自愿按报价方案即炉前管道6万元、可调缩孔16万元,再加电动闸阀2万元,安装费4万元,以28万元在诉请标的中予以扣除。至于后期另行设计将管道变更为所谓的送粉系统则不属于原设备采购合同范围,该系统包含一系列的部件和工艺,这与原合同内容不相对应的,工业安装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建矿机械公司扣除变更后的送粉系统费用。工业安装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调试款109.196万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设备安装调试的前提是各个设备安装分项的质量都要符合要求。从目前来看,这些分项设备都不能整体运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故建矿机械公司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另双方是交钥匙工程,经工业安装公司催告后建矿机械公司仍未完成的输煤送粉系统,最后由工业安装公司自行完成,这些费用已经超过了109万元,所以建矿机械公司诉请支付109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上述事实,由建矿机械公司提供的《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及《技术协议书》、工程质量报验单及验收表(均为分项工程)、催款函及快递查询单、系统设备现场照片视频及磨煤机的运行日志和运行的视频、联络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立磨磨损件维护协议、《关于甘肃武威亿利项目的催款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输粉管道事宜联络函》、情况说明及五份相应的设计图纸,工业安装公司提供的关于磨煤机质量问题的函、《工作联系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安装调试款联络函》、情况说明、公证书(附光盘)、亿科武函[2018]58号函、增值税发票等,建设单位对法院的回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建矿机械公司与工业安装公司双方订立的《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及技术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建矿机械公司根据合同安装施工的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除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以外,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报验单予以证实,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后期业主另行与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2x75t/h锅炉煤粉管道设计合同》设计变更的输粉系统也已由工业安装公司组织施工完成,现场录像表明一条生产线可以使用,说明整条系统可以运行并已经实际使用。因此,除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款项工业安装公司应当支付,建矿机械公司根据报价方案自愿按28万元扣除后,要求工业安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1.19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工业安装公司主张另行组织施工产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等计1163731元,该部分除了涉本案双方,还涉及案外主体以及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工业安装公司也未提起反诉,故该部分在本案中不予理涉。遂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工业安装公司支付建矿机械公司货款81.19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28元,由建矿机械公司负担3751元,工业安装公司负担15877元并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建矿机械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业安装公司提供武汉力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一份,武汉力伟公司是输粉系统的设计方,说明证明防爆分配箱的作用,在输粉系统中使用的必要性,防爆分配箱的功能,以及与普通管道的区别。这说明华冶设计公司只是就整体工艺进行设计,具体的施工是以设计院的具体施工图为准,所以管道设计应当以武汉力伟公司的设计为准,也说明华冶设计公司是不清楚具体施工设计的。建矿机械公司质证意见,从证据的形式上看,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为设计说明仅有证明单位的公章,没有作出设计说明的经办人的签字,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份设计说明只说明一点,通过煤粉管道煤粉分配箱及控制和测量系统实现每台锅炉的两台磨煤机互为备用。就恰好可以说明之前华冶设计公司设计的方案是存在安全缺陷的。我公司完全按照设计院的出图进行施工定制,到最后由业主发现华冶设计公司设计的方案存在重大安全漏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工业安装公司与建矿机械公司订立案涉合同,建矿机械公司为对方安装调试一套磨煤系统,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除原炉前输煤系统以外,系统的其他部分建矿机械公司已经施工完成,各分项也经过质量验收合格,且当前设备投入使用,说明上述各部分能够达到合同目的。工业安装公司对于设备整体性能提出异议,认为不能正常使用,但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一审中也未提出质量鉴定,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炉前输煤系统,经过重审,已经查明系由工业安装公司委托华冶设计公司进行设计。不论该设计是否为初步设计或详细设计,其中磨煤机到锅炉之间的部分显示为管道与阀门,并无其他设备。工业安装公司称虽为管道,但是建矿机械公司作为有经验的施工方,应当知道并自行添加分配器,其对于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超出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因为对于设计方案不满意,业主方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并由工业安装公司组织施工。因此,建矿机械公司一审中基于原炉前输煤管道并未实际供应和安装,自愿扣除28万元款项。而变更设计的损失不能归责于建矿机械公司,工业安装公司要求建矿机械公司承担另行组织施工产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工业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8元,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唐 蕾
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 姿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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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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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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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