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7565号

原告: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兴隆)东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8063N。

法定代表人:谭雪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

法定代表人:林文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东166号中国华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1614256Y。

法定代表人:陈晋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矿机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建矿机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苏05民终78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05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华冶设计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琛、王志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冠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设备安装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9.19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设备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与被告设备安装公司签订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向原告建矿机械公司购买CJRM1300磨煤系统四台套用于被告甘肃武威项目的磨煤系统生产项目,合同价545.98万元,其他具体事项也均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依约完成了交货、安装、调试等义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分别对该系统的各部位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现原告建矿机械公司早已对该设备完成了安装调试,已稳定运行,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却未能依约按期付款,对合同约定的设备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应付的安装调试款109.196万元久拖未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建矿机械公司诉请。

被告设备安装公司辩称:一、原告建矿机械公司混淆了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和整体调试等设备的不同事实状态的概念。二、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三、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主张案涉设备已经处于使用状态也并不属实。四、合同范围内的1163731元输粉系统的施工费用,应由原告建矿机械公司承担并从其主张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人华冶设计公司述称: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与被告设备安装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第三人华冶设计公司没有关系,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甲方)与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乙方)签订《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即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甲方向乙方购买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四台套(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用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项目的磨煤系统生产项目,本项目为系统交钥匙工程,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技术协议。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工作。2、双方合同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同属本合同范围。二、合同金额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设备人民币545.9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范围除土建外的全部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管理,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培训,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总价包干,不因材料涨价,政策调整,人工价格变动,设计变更等因素调整总价)。三、合同范围(从干煤棚到锅炉进口处的输煤制粉系统的交钥匙工程)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台套煤粉制粉系统和装置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分:1、CJRM1300立磨煤粉系统四台套,其中包括CJRM1300立磨煤粉系统的设备布置,就地和接受远程控制系统,相应的图纸和资料。2、整条生产线的设备布置、全部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3、整条生产线的电器及电缆安装。四、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额的30%计163.794万元。2、到货款:主机设备到项目使用地付合同总额的40%计218.392万元(收到货款后开具全额发票)。3、安装调试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付合同总额的20%计109.196万元。4、质保金:余合同总额的10%为保证金计54.598万元,质保期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8个月一次性付清。如由于甲方原因设备不运行,乙方在磨煤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满20个月付清。五、交货的相关规定1、安装完毕时间:合同生效后(以收到甲方中标通知书为准)乙方9月30日具备运行条件(甲方一个月内具备安装条件)……2、交货地点:甘肃武威工业园区项目地。3、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六、设备验收的相关规定1、验收时间: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48小时内安排验收,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文件。2、验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四台套完整的煤粉制粉系统和装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68小时,系统产品的要求煤粉细度R90不大于12%;出力为≥14t/h。(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原因三个月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九、违约责任若由于乙方原因,没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给予罚款(因甲方原因除外)。双方还对交货、现场服务、人员培训、保修方式、合同变更、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合同生效及终止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同时,双方在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中对设计要求、供货设备、随机备品和备件、设备工艺等进行了约定和说明,其中在中速磨辅助设备中的“炉前输煤管道”、“电动闸阀”、“电动可调缩孔”明确为厂家配套,对设备工艺说明如下:“乙方提供设备从原料斗开始到磨机出口及磨机出口到锅炉喷枪(锅炉喷枪除外)。该中速磨系统乙方提供设备从原料斗开始,铲车将原煤装入原料斗,原煤从原料斗通过1#皮带输送机(设悬挂式除铁器)送入破碎机(设破碎段收尘器)。经过破碎的合格粒度的煤通过2#皮带输送机(设悬挂式除铁器)输送到3#皮带输送机,再由3#皮带输送机分别输送到四个磨前仓(磨前仓由甲方提供)。煤通过下料装置进入给煤机(变频计量)进入磨机进行研磨,合格的煤粉经磨机选粉装置,通过一次风从磨机出口进入炉前输煤系统,煤干石等废料通过石子煤箱收集。四台磨机都具备正负压切换功能,以便外运煤粉,磨机出口设两个出口可切换,一个接口接炉前输煤系统,一个接口接负压装置……(备注:所有皮带机电机为调速电机,具有调速功能……整个系统做气密性实验,提供实验报告……)工作范围:从干煤棚到锅炉进口所有设备和电器仪表、管路及电气控制系统等。注明:各设备参数以设计院最终出图为准。”

合同签订后,被告设备安装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总额30%的预付款163.794万元,后又在主机设备到项目使用地后支付了合同总额40%的到货款218.392万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建设单位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武威亿利洁能项目监理部对原告安装施工的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进行了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工程分别为:1#、2#、3#、4#CJRM型碗式磨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本体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油系统安装、CJRM型碗式磨煤机传动装置安装;1#、2#、3#、4#密封风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密封风机安装;振动筛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和振动筛煤机安装;1#、2#、3#、4#封闭式皮带给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和封闭式皮带给煤机安装;1#、2#、3#皮带输煤机安装;电子皮带秤安装;环锤式碎煤机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环锤式煤机安装;MC80脉冲袋式除尘器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安装、除尘器安装、驱动装置安装、滤袋和袋笼安装、除尘器花板安装、除尘器壳体组合安装、立柱安装、喷吹装置安装;1#、2#、3#、4#K-1往复式给煤机安装;厂用压缩空气管道安装、2立方储气罐安装等,验收结果均为合格。

2017年1月7日,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发出《关于甘肃武威亿利项目的催款函》,内容为:“关于甘肃武威亿利工程磨煤机等其他设备,我司根据合同约定货已全部到位,并已基本安装到位,合同约定主机到项目地后贵公司应支付到货款218万元,但至今仍拖欠109万长达数月。……要求贵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希望贵公司在2017年1月10日前再支付到货款109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我司将全面停止施工……”。

2017年3月3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向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我公司签订的亿利洁能(武威)项目的磨煤系统合同,现工程已进入安装关键阶段,三月底各系统具备试运行条件,但是贵公司施工的输粉系统一直未设计(根据合同及技术协议,此部分内容属贵公司交钥匙工程内容),由于工期紧张业主单位单独请华冶设计院(注:实际应是武汉立为公司)设计,现设计图纸已经出图,针对此情况,我司多次与贵司相关人员联系,要求派员到武威现场进行三方协商解决输粉系统设计及施工问题,但贵司至今未派员解决此事,如因此事或其他事情影响工程总进度,责任将由贵司承担……”。

2017年5月15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向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亿利洁能(武威)项目输煤系统由贵司负责施工,按照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技术协议,输煤系统应该有两台悬挂式电磁除铁器,但贵司在这个项目使用的都是永久除铁器,除铁效果不佳,会对输煤设备带来危害,影响生产。所以贵司必须更换永久除铁器为悬挂式电磁除铁器,否则因除铁原因造成的危害将由贵司承担。……本项目在试运过程中,因磨煤机的油压波动太大,中途停机给业主及总包已造成损失,经过原因分析,因稀油站加油太少,请贵司及时给稀油站加油加到合适的液位。以上事项若贵司不在2017年5月20日前整改,我司将自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贵司的工程款扣除并追索贵司的相关责任”。

2017年7月25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向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亿利洁能(武威)项目,贵司输煤系统两台全封闭称重式给煤机由于皮带跑偏导致皮带损坏严重。现贵司发到现场的皮带已到,我方无更换条件及无技术支持,特发函要求贵司速派技术人员到场协助更换两台给煤机皮带。以及由于给煤机皮带问题导致称重不准,现请贵司通知标称技术人员,到场协助重新进行标称。以上所诉事项及人员到场时间为2017年7月29号之前完成,以免影响后续验收工作”。

2017年9月27日,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发出《关于亿利武威项目安装调试款联络函》,内容为:“关于贵我两司签订的亿利武威CJRM1300磨煤系统的合同,根据合同标的及技术协议部分我司已于2017年5月全部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并截止2017年6月26日由贵司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报验单,但贵司迟迟未予验收,故根据贵我双方合同第六款设备验收的相关规定,磨机系统调试完毕由于甲方原因三个月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故根据合同规定,贵方需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安装调式款(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109.196万元”。

2017年10月24日,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发出《关于亿利武威项目输粉管道事宜联络函》,内容为:“关于贵我两司签订的亿利武威CJRM1300磨煤系统的合同,因前期设计院设计缺陷,导致贵我两司所订立的合同及技术协议,分项报价中之炉前输粉管道在后续施工中整改为输粉系统(此部分由贵司另行采购安装);而前期合同所订立输粉管道我司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已安排采购制作完成,具体包括:1炉前输粉管道(4套)6万元、2可调缩孔(16套)16万元,合计22万元。因以上部分我司已采购生产(现存放于我司,该部分产品我司在其他项目中也无可用之处),希望贵司给出意见,是将以上部分发往贵司或有其他方案,烦请贵司接到此联络函后给我答复,谢谢!”。

2017年11月22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向原告建矿机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承接的我司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CJRM1300型输煤系统工程,现2号锅炉2号磨煤机运行期间出现3套磨辊均无法正常运转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我司72+24小时的功能性考核试验以及后续验收等工作。现特发此函要求贵司速派机械技术人员到场处理磨辊问题(限最晚于11月24日到厂处理问题),否则贵司将依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主要问题:1、2号锅炉2号磨煤机3套磨辊不运转问题。2、4台给煤机及3号皮带电子称不准,偏差大问题”。次日,原告致函被告,内容为:“贵司11月22日所发函已收。关于函中所述2#磨煤机的磨辊出现无法正常运转现象,现故障原因以及处理办法说明如下:该磨辊装置贵司或业主部门未进行加油维护工作,导致轴承咬死,而引发故障,此次设备故障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同时,我方将所有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已由我方张换卫同志交付贵方的肖长涵以及付承凯同志,因此,我公司要求如下:1、要求贵方协调业主严格按照说明书,对所有设备各部位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理、加油等;2、要求对其他三台磨煤机尽快清理、加油维护工作;3、对于2#磨煤机,由贵方协调业主负责将轴承拆卸,我方可以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指导工作;4、关于4#给煤机及3#皮带电子称计量问题,我方已派出技术人员处理”。被告则于当日又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11月23日回函收悉,针对回函内容特说明如下:1.磨煤机磨辊装置在贵司出厂前应进行首次加油,现无相关记录表明贵司出厂前已加过油,是导致此次运转设备故障的原因。2.说明书确已交由业主及我方,但贵司现场技术人员并未对业主使用方进行现场必要的设备使用维护培训。3.现项目72+24小时的性能考核试验并未完成验收,依据合同条款你方有必要对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4.针对上述问题及项目验收总体计划,我方再一次要求贵司尽快安排技术人员到场解决磨煤机磨辊故障问题(人员最晚限于11月24号到厂),我方将于现场提供必要的配合”。

2017年11月30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发出《关于磨煤机质量问题的函》,内容为:“福建安装:你公司选用常熟建矿机械有限公司的CJRM型直喷式碗式磨煤机,在使用中出现了磨辊密封不严,导致2#锅炉1#、2#磨煤机所有磨辊轴承损坏,严重影响我公司安全稳定生产,现在1#锅炉在运行中,还不能检查磨辊。现我司要求你公司出磨辊密封方案及有效可行的实施,并在1#锅炉停运后对1#、2#磨煤机进行检查检修,如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我公司将不予验收制粉系统,望知悉”。

2018年3月20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及山东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武威亿利洁能项目监理部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输煤送粉系统,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总承包,其中输煤送粉系统从干煤棚出口到锅炉燃烧器入口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性能考核等原计划应当由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完成。整个项目属于交钥匙工程。2017年2月份建设单位要求总包单位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未设计部分要求总包单位敦促各分包单位尽快完成设计。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输煤送粉系统一直未能提交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多次与分包单位该项目的负责人蒋胜帅先生电话沟通,总包单位也多次发文分包单位要求提交图纸以及加快施工进度。经多次沟通,分包方对此未做任何回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要求总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材料,自行组织施工,费用从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因此,最终输煤送粉系统是由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施工是由总包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目前,该项目制粉系统因诸多质量问题,整体设备调试、性能考核等均未完成,项目目前整体也未验收。”

2018年7月3日,被告设备安装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武威)微煤雾化热电联产建设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贵司供货的2号磨煤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磨煤机内部护螺栓护板未焊牢固脱落致护板被磨成碎片下料刮板也磨损严重,现4台磨煤机仅剩下一台能使用,已严重影响生产。现要求贵公司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磨煤机进行售后修复(包括3号、4号磨煤机辊严重磨损问题以及之前发函提过的问题)。如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解决处理,产生的费用贵司全部承担,并且停止支付剩余款项,望贵司能给予配合。”

2018年7月5日,原告建矿机械公司以“关于亿利武威项目立磨磨损件维护协议”回复被告,同意免费对磨损的磨辊(辊套)进行堆焊修复,并提供一套刮板装置,表示被告在该协议上盖章回传即生效。

2018年7月31日,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向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发出亿科武函【2018】58号“催促《关于总包工程前期验收未整改缺陷进一步沟通协商会议》决定的采购物资落实的函”(附物资采购清单),内容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日,我司与贵司对2017年12月21日组织的武威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竣工验收中存在的、截至目前未完成整改或需协商处理的整改项进行一一沟通协商,形成决议。在决议中提及物资采购问题,请尽快予以落实,以保证整改项尽快完成!现提供采购物资清单,请按时间节点完成采购!”

原审中本院致函涉案项目建设方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要求其就涉案磨煤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及整体综合验收情况函告本院。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回函,内容为:“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输煤送粉系统,由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总承包,其中输煤送粉系统从干煤棚出口到锅炉燃烧器入口(涵盖了料斗至磨煤机的输煤系统,磨煤机的研磨系统,磨煤机至锅炉燃烧入口处的输粉系统)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性能考核等原计划应当由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完成。整个项目属于交钥匙工程。即上述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投入使用。分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输煤送粉系统一直未能提交设计图纸,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多次与分包单位该项目的负责人蒋胜帅先生电话沟通,总包单位也多次发文分包单位要求提交图纸以及加快施工进度。经多次沟通,分包方对此未做任何回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要求总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材料,自行组织施工,费用从分包单位款项中扣除。因此,最终输煤送粉系统是由武汉立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施工是由总包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目前该项目因诸多质量问题,整体设备调试、性能考核等均未完成,项目目前整体也未验收。”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土建及整体工艺设计由业主委托华冶设计公司设计,各设备参数均以设计院最终出图为准。该项目的输煤送粉系统由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因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不符合要求,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与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2x75t/h锅炉煤粉管道设计合同》。被告于2017年3月3日发函原告,要求派员到武威现场进行三方协商解决输粉系统设计及施工问题,因涉及另行计费问题,后由被告组织施工,产生材料费和施工费等计1163731元。

另,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员工张换卫在本案诉讼期间前往甘肃武威项目的系统设备所在地现场拍摄了照片、视频及磨煤机的运行日志和运行的视频,以证明1台锅炉生产线正在使用中。另视频显示两台磨煤机的电流,说明是满负荷生产,完全达到设计要求。

针对由华冶设计公司设计的微煤雾化蒸汽锅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中有关磨煤机与锅炉的工艺初设图纸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原告委托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进行技术分析。该院作如下说明:一、有关锅炉与磨煤机之间输煤管道工艺设计图纸,无论初设阶段的锅炉燃烧系统图还是施工设计阶段的热工控制系统方面的图,保持了工艺的一致性。以上说明是从专业技术及运行安全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不作为最终设计结论。二、上述设计存在设计运行安全漏洞:经建矿机械公司阐述技术协议要求1台锅炉配套2台磨机,可以实现1用1备时的安全切换,而目前实际的锅炉配套有4个燃烧器,每个燃烧器有2个煤粉入口,按照以上的图纸表明:当1台磨煤机停用时,同一个燃烧器上的两个煤粉进口中的一个会出现没有煤粉的现象,因为锅炉炉膛为带压运行,一旦没有煤粉和一次风进去,就会发生回火,乃至运行重大事故。

华冶设计公司确认,设计前业主已经订好了锅炉,且锅炉带有燃烧器。就磨煤机到锅炉之间的主要连接就是管道链接。经比对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图纸,连接中增加了分配器。就输煤系统到锅炉之间有无分配器对运行安全是否产生影响,华冶设计公司则回答不清楚。

原告建矿机械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时系基于华冶设计公司的设计形成技术方案报价:1、中速磨煤机四台合计440万元;2、中速磨辅助设备179.27万元(其中炉前输煤管道4套,单价1.5万元;电动闸阀2套,单价1万元;电动可调缩孔16套,单价1万元),并在讨论技术协议时的增、减项目最后确定合同金额签订合同。目前所供设备属于运行状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货安装和调试,由于被告原因不验收的情形,被告理应支付设备运行款。考虑到未实际履行部分及纠纷的解决,自愿按报价方案即炉前管道6万元、可调缩孔16万元,再加电动闸阀2万元,安装费4万元,以28万元在诉请标的中予以扣除。至于后期另行设计将管道变更为所谓的送粉系统则不属于原设备采购合同范围,该系统包含一系列的部件和工艺,这与原合同内容不相对应的,被告没有理由要求原告扣除变更后的送粉系统费用。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调试款109.196万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设备安装调试的前提是各个设备安装分项的质量都要符合要求。从目前来看,这些分项设备都不能整体运行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故原告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另双方是交钥匙工程,经被告催告后原告仍未完成的输煤送粉系统,最后由被告自行完成,这些费用已经超过了109万元,所以原告诉请支付109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上述事实,由原告建矿机械公司提供的《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及《技术协议书》、工程质量报验单及验收表(均为分项工程)、催款函及快递查询单、系统设备现场照片视频及磨煤机的运行日志和运行的视频、联络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立磨磨损件维护协议、《关于甘肃武威亿利项目的催款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输粉管道事宜联络函》、情况说明及五份相应的设计图纸,被告设备安装公司提供的关于磨煤机质量问题的函、《工作联系函》《关于亿利武威项目安装调试款联络函》、情况说明、公证书(附光盘)、亿科武函【2018】58号函、增值税发票等,建设单位对本院的回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建矿机械公司与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双方订立的《CJRM1300磨煤系统合同文件》及技术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根据合同安装施工的CJRM1300立式磨煤系统,除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以外,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报验单予以证实,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后期业主另行与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亿利洁能科技(武威)有限公司微煤雾化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2x75t/h锅炉煤粉管道设计合同》设计变更的输粉系统也已由被告组织施工完成,现场录像表明一条生产线可以使用,说明整条系统可以运行并已经实际使用。因此,除原炉前输煤管道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款项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根据报价方案自愿按28万元扣除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1.19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设备安装公司主张另行组织施工产生的材料费和施工费等计1163731元,该部分除了涉本案原、被告,还涉及案外主体以及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本案中被告也未提起反诉,故该部分在本案中不予理涉。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19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28元,由原告常熟市建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51元,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877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卢跃明

人民陪审员  蔡 燕

人民陪审员  钱 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晋佳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