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帅军、李倩茹,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一: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仁祥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晋垣。
被执行人二: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本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互负债权债务,且性质相同,符合抵销条件,被执行人一向本院提出抵销请求,本院经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抵销且以2019年9月30日为抵销基点,计算出本案最终标的金额为10825038.29元。尔后,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二分别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