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1048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591民初16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715.17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