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50824号之一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三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