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3301号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根林。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负责人:杨庆友。
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1.00元,由原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省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