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北京首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1325民初2940号
原告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员工。
被告北京首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西充教体科局)诉被告北京首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科公司)、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瑞公司)、第三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信融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北京首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以(2017)川1325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北京首科公司提起上诉,2018年2月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13民辖终2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为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充教体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美联信融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充教体科局来院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赔偿原告因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及未依约交付产品、未依约提供售后服务造成的损失总计55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依约提供终验合格时起四年的售后服务;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变更赔偿损失为:一、至今未到货货物价值及迟延交货违约金总计128436元;1、USB非编卡1个(雷电采集卡):6600元;2、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机18.5液晶显示器66台:7**元×66台=50160元;3、RAC运维平台一套:6万元;4、迟延交货违约金:116760元×10%=11676元。二、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产品:3680台网络教室终端机内存仅为1G,西财评(2014)489号要求为2G,应予以更换,违约损失金额为1280元/台×3680台=4710400元。三、软件未提供授权书,未提供安装正版介质、未有序列号,未提供质量保证书、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违约损失金额总计5482820元。1、软件未授权、未提供安装介质、未有序列号:班班通幼教设备共422套,电脑均无OEM厂商的微软COA标签,无厂商提供的安装介质、激活序列号,无法证明系正版;违约损失金额为700元/套×422套=295400元;2、学生机操作系统未提供授权的教育专用系统3759套;违约损失金额为40元/套×5759套=150360元;3、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管理系统软件3759套,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违约损失金额为240元/套×3759套=902160元;4、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虚拟化软件共3759套,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违约金损失金额为700元/套×3759套=2631300元;5、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终端授权许可3759套,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违约损失金额为400元/套×3759套=1503600元。上述赔偿项目与金额共计:10321656元。四、计算机及其网络教室处于瘫痪需以鉴定的损失金额作准。五、律师费用:5万元+诉讼金额10321656元×5%=566082.8元。六、诉讼费用50300元,鉴定费用以实际发生作准)。
事实和理由:西充教体科局与美联信融资公司、北京首科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三方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购买合同》附件及《定期租赁合同》,随后西充县教体科局与北京首科公司及四川德瑞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了《设备安装、调试、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美联信融资公司为买方即融资方,北京首科公司为卖方,承租方为西充县教体科局。北京首科公司按照《购买合同》附件,提供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即租赁物件,并负责设备的运输、包装、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美联信融资公司向北京首科公司支付5000万元,此价款已包含所有的设备价款、包装、运输、保险、交货、安装、调试、维护、培训、质量保证、税费等各项费用;租赁期内,西充县教体科局不再支付这方面的任何费用。合同约定了交货及接收:北京首科公司应于2014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第三人教体科局应立即对设备的件数、外观进行检查,如与合同中规定不相符合,第三人教体科局可以直接要求北京首科公司限期修正或索赔。也约定了违约责任:迟延交货应支付迟延交货价值的10%的违约金,西充县教体科局与北京首科公司信赖四川德瑞公司的责任心、技术能力、市场资源,双方同意由四川德瑞公司承担,应由北京首科公司应负的部分卖方义务即租赁物的安装、调试、维护、技术咨询、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合同也约定了卖方提供货物存在瑕疵的违约责任,由承租方取得买方的所有索赔权,同时约定了由败诉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西充教体科局依约向美联信融资公司履行了义务,但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至今未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附件许多产品二被告无法提供,西充县教体科局、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三方对《购买合同》的附件进行了修改,约定由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按照西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变更后预算评审汇总表》提供产品;而二被告至今违反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一、北京首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中的标的物;到货的设备与《购买合同》附件设备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不相符合导致拒收;其责任在于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第二、西充县教体科局向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整改意见六次,至今未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0月22日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四川德瑞公司出具《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终验收整改意见书》,目前尚诸多问题未整改合格: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内存要求为2G,实际为1G;电脑系统未使用正版win7。第三、至今迟延交货: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机显示器66台;雷电采集卡一个、RAC运维平台一套未依约提供货。综上所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而北京首科公司与四川德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了全县多所教育学校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项目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多次协商无果,故只有诉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方损失。
北京首科公司辩称,一、我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已经验收合格;二、根据购买合同,仅对设备的交付等进行约定,对售后服务另行约定,且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协议约定售后服务由被告二承担;三、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符,我方仅收到一次整改通知书。再从合同签署至今,原告从未对合同购买的附件进行变更。原告与被告二擅自修改了合同内容,那么我们认为已经变更了诉讼主体。综上,我方并未违约,且该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德瑞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内原告未提起诉讼,产品质量诉讼时效为一年,已超过;二、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无事实依据;三、我方已履行公司合同义务;四、双方已经验收,至于以后保管义务应由各个学校承担;五、安装、调试服务于2018年2月份结束,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依据;六、律师费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
美联信融资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经西充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同意西充教体科局《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方案》,采取融资5000万元租赁方式,实施教育管理网络信息化一期项目建设。2014年1月7日,出租人美联信融资公司与承租人西充教体科局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安装地址西充教体科局及下属各学校,租赁期限48个月,起租日期2014年2月5日,租金计61250000元,设备总价(含增值税)5000万元,在合同附件中约定: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品质、服务、维护、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且直接与供应商商定违约等其他条款。同日,以美联信融资公司公司为甲方(买方)、北京首科公司为乙方(卖方)、西充教体科局为丙方(最终用户)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依照丙方对乙方(租赁合同的供应商)及乙方设备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丙方使用为目的购买设备价款5000万元,交货地西充教体科局及下属各学校,设备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设备信息见附件,交货时间2014年2月15日前。乙方负责直接向丙方交货,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丙方应立即对设备件数、外观进行检查,如与合同中规定不相符,丙方可直接要求乙方限期修正或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设备调试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在收到有关供货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和丙方保证按照合同提供的设备交货时不带任何材料、生产工艺和所有权方面缺陷,并符合设备在发货之日有效的乙方产品规格。设备的品质保证由乙方负责,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本合同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瑕疵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丙方直接向乙方追索。三方同意,若发生前款事件,甲方将因上述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对乙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丙方,乙方应付迟延交付货物价值的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迟延交付设备总价值的10%,若发生争议,一切诉讼费用包括甲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具体设备清单附后表中的内容。2014年1月20日以西充教体科局为甲方(承租方)、北京首科公司为乙方(集成方)、四川德瑞公司为丙方(服务方)签订了一份《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由丙方负责西充教体科局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并承担租赁公司期内的维护服务和维护质量的完全法律责任,丙方必须按照《购买合同》要求提供相应设备以及向甲方提供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要求的授权书、质量保证书、承诺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租赁物安装、调试、维护、税费包含在《购买合同》中,甲方不再支付租赁期内的任何费用。本协议签订后,属本项目的维修、售后服务范围等的任何责任均由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索赔事项,甲方向丙方直接进行追索,乙方予以协助,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26日,西充教体科局关于对四川德瑞公司提出“西充县信息化建设设备清单更换申请的答复”设备的名称、型号、设备描述的内容.同年7月8日,四川德瑞公司给西充教体科局函称: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与西充教体科局相关领导、项目方、施工负责人做了详细沟通,目前设备清单(见附件)已处于西充县财政局财政评审流程的阶段,西充县教体科局在确保设备清单(见附件)表中“名称”、“基本配置”、“技术参数”、“品牌”、“型号”不给予任何修改增减的情况下,我司特别申请尽快采购设备加紧施工,在施工期间保证配合县财政局的财政评审流程,同年8月11日北京首科公司对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结果意见回复西充教体科局称:我司于2014年8月6日收到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结果、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以及要求设备价格调整的建议以及上调设备价款金额在二次财评定价基础上进行调整等内容。多次邀约、承诺之后,2014年12月16日“西财评审(2014)489号《西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文件》西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设备变更预算的评审报告”载明了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品质、单价、总价49118301元作为履约标准,设备名称:1、应到货USB非编卡(雷电采集一个)、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机18.51液晶显示器66台。RAC运维平台1套。2、3680台网络教室终端机内存要求为2G内存。3、班班通、幼教设备共422套,电脑应有OEM厂商的微软COA标签,应提供厂商的正版win8安装介质、激活序列号;4、学生机操作系统应提供授权的教育专用系统3759套;5、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管理系统软件3759套,应提供正版的安装介质和授权;6、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虚拟化软件共3759套,应提供正版的安装介质和授权;7、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授权许可3759套,应提供正版的安装介质和授权。
2014年2月底,四川德瑞公司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将部分设备运至西充教体科局所属学校,同年3月全面施工,同年3月17日西充教体科局以《整改通知》函告四川德瑞公司:所提供设备经初验,除计算机网络、桌凳、防静电地板、网线、投影仪、飞利浦显示器、讲台、奥威亚音频控制台、长虹柜机空调合格,其余设备均不符合项目详单所列参数。要求贵公司严格按照项目清单更换未达标设备,且在3月27日前全部到货,工程控制在4月底前完工,并附不符合项目参数附件。西充教体科局于2014年7月3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1月5日《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整改通知》分别函告四川德瑞公司告知了未安装的设备、不符合项目参数设备、缺损的设备以及整改时间、措施等内容,2015年4月24日,西充教体科局《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初验整改通知意见书》函告北京首科公司以表格形式逐一列举,在设备安装不符合项目参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措施,西充县教育信息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于2015年7月完工,同年10月西充教体科局进行了终验对存在的问题函告北京首科公司、四川德瑞公司。同年12月14日,四川德瑞公司《关于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终验整改意见书的回函》称:一、班班通设备一体机办公软件在财政评审参数中未要求,电脑要求使用正版win7,于12月30日前补充资料。对各学校系统进行了全面排查,已完成整改,学校签字确认;二、幼教正版win7补充厂家证明文件于12月30日前补充资料;三、网络教室终端管理系统软件按要求为2G,实际为1G。解决方法:中兴公司全国范围内出厂的CT220终端实际内存为1G,所有应用软件均必须进行重新建模和研发,整改难度大,返厂时间长。研发时间无法确定,且升级后的产品短时间内无法进行严格系统测试等内容;四、终端操作系统按要求提供授权的教育专用系统,2016年1月底前提供。2017年7月16日,南充市教育技术装备所对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参与终验收意见的反馈表》载明:该项目存在以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具体如下:一、供货不齐:1个USB非编卡(雷电采集卡)、66台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机18.5液晶显示器、1套RAC运维平台未到位;二、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相符:3680台网络教室终端机内存为1G,西财评(2014)489号及合同要求为2G;三、软件未授权、未提供安装介质、无序列号。422套班班通、幼教设备、电脑均无OEM厂商的微软COA标签,无厂商提供的安装介质、激活序列号、无法证明系正版;3759套学生机操作系统未提供授权的教育专用系统;3759套计算机网络教师终端管理系统软件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3759套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虚拟化软件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3759套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授权许可未提供安装介质和授权。上述软、硬件视为盗版;四、有一体机反复维修未果现象。
在庭审中查明:西充教体科局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分八次分别支付美联信融资公司租金6125万元。西充教体科局下属除西充县示范幼儿园外,其余56所学校因无授权安装介质、无序列号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基本处于无法使用状态。按西财评(2014)489号《西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设备变更预算的评审报告》载明:1、USB非编卡(雷电收集卡)单价6600元;2、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18.5液晶显示器单价760元/套;3、RAC运维平台单价6万元/套;4、学生操作机系统单价40元/套;5、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管理系统单价240元/套;6、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虚拟化软件单价700元/套;7、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终端授权许可单价400元/套;8、网络终端机内存2G单价1280元/台。2018年5月2日,我院书面通知北京首科公司、四川德瑞公司、美联信融资公司就《专家参与终验验收意见反馈表》送达三公司要求对其意见提供相应的证据未果。
另查明:2014年2月19日,四川德瑞公司向西充教体科局出具了一份《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向美联信付款的说明》载明:西充教体科局“设备验收证明”需向融资方美联信支付第一期租金,该证明只针对向美联信付款,最终设备及项目以西充教体科局验收为准。2014年11月9日四川德瑞公司授权书授权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终端管理系统软件。在庭审中北京首科公司申请要求对北京首科公司就与原告往来文件中加盖有北京首科公司法人印章真伪鉴定,后又撤回了申请鉴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定期租赁合同》、《购买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服务合同》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是由西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由西充教体科局具体实施的一项政府工程,且原、被告双方往来文件中,均表示积极配合财政评审、设备更换单价等向西充县财政局提出二次财评的请示,及对二次裁判上报清单送审价作出调增。因此,《西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西充县教育管理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设备变更预算的评审报告》中对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价格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被告未到货的产品:1、USB非编卡(雷电采集卡)一个,财评单价6600元;2、RAC运维平台一套,财评单价格60000元;3、云桌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机18.5寸液晶显示器66台,财评价格760元/台×66台=50160元。以上产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到货,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3680台网络教室终端机内存应为2G,但实际到货为1G。四川德瑞公司在向西充教体科局回函文件中称:中兴公司目前均为1G,若更换为2G需要较长时间,更换可能性较小。对此,未予更换。该产品单价为1280元/台×3680台=4710400元。由于内存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网络系统运转不畅,全县学校网络信息化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应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所提供涉案产品属于“中兴”、“惠普”,除庭审中提供四川德瑞授权涉案网络软件外,未提供其他产品的授权序列号、安装介质,在庭审中本院要求提供以上证据未果。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①班班通422套,在庭审中认可单价400元/套×422套=168000元;②学生机操作系统未提供授权,财评价格40元/套×3759套=150360元;③计算机网络教室终端管理系统,3759套×评价单价240元/套=902160元;④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虚拟化软件3759套×财评单价700元/套=2631300元;⑤计算机网络教室桌面终端3759套×财评单价400/套=1503600元。以上五项均未提供授权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合同发生在2014年1月,现在已超过了四年,即合同约定的维护期。因此,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已超过了合同约定,对此诉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德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未到货产品116760元。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损失10066620元。
二、驳回原告西充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其他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