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2028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园山村。
法定代表人:裘愉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计180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127元,由嵊州市园山硅藻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