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97126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20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TKF5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4幢8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