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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97126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来,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2021年3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来就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来就反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来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411元,共计24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来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