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1859号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97126K,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20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英派森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83521643,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75号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英派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英派森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英派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