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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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1217号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97126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20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医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TGKK5A,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台州医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徐土木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