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麟(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医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1217号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7797126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20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医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TGKK5A,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台州医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徐土木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