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2536号
原告:内蒙古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