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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某某,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30民初1015号  原告:***,男,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西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贝优特技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