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5民初17180号
原告:郑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州市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隋某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万某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