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鹏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0060X。
法定代表人:王雄,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5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52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郁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