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756号
原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F区17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霞。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
原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