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6651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奕,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419804。
被告:四川烽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振兴大道建材城20幢2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8033619F。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王国恒,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烽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郑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