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烽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4873号

本院2020年3月12日对原告**诉被告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烽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3行中“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晗

审 判 员  王 利

人民陪审员  黄一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