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4873号
本院2020年3月12日对原告**诉被告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烽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3行中“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晗
审 判 员 王 利
人民陪审员 黄一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