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5421号
申请人: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166元或相应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72166元,保险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16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