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13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村8组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达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56,700元;2、凯达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800元;3、凯达公司支付***销售提成1,527,344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凯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入职凯达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主管营销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工作地点为成华区双店路66号成华奥园广场三期一栋1808室,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工作期间,凯达公司每月向***支付工资18,500元。2022年7月29日,凯达公司向***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故辞退***。凯达公司至今未向***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工资和相关销售提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凯达公司辩称:***于2022年7月未提供劳动,无需支付2022年7月的工资;***每月固定工资为18,500元,经济补偿金应为37,000元;***向公司借支20,203元备用金,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支付20,000元,合计40,203元应予扣除;销售提成制度及销售结算书均系***伪造,公司已按月向***支付固定工资,无需支付任何销售提成;本案鉴定费系***伪造资料所产生,应由***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9日,***与凯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2月1日,***与凯达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凯达公司聘用***在成都等行政区划内从事市场推广岗位工作。***于2020年10月19日入职凯达公司,负责营销推广工作,2022年7月29日,凯达公司向***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凯达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31日到期,凯达公司决定不与***续签劳动合同。从2022年7月30日起,***未到凯达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凯达公司未向***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共计55,500元,***未向凯达公司归还备用金20,203元,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7月7日向***转款20,000元。 2022年1月20日,保利(四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凯达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经我司招投标评审,确定保利发展川渝区域2022-2025年度铝合金门窗集中采购工程由贵司中标,请贵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天内与我司联系,确保按时签订保利发展川渝区域2022-2025年度铝合金门窗集中采购工程合作协议。2022年2月28日,保利(四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凯达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保利发展川渝区域2022-2025年度铝合金门窗工程集中采购合作协议》载明:甲方确定乙方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川渝区域铝合金门窗工程集中采购供应商之一,本次集中采购合作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合作项目为甲方川渝区域内各公司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合同签订方式为由甲方各子公司与乙方签订两方合同。2022年8月26日,成都新都区廖家湾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成都保利北新时区花园项目1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成都市新都区,合同工期为365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采取现金支付的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为15,279,444.85元。2022年8月26日,成都新都区廖家湾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成都保利北新时区花园项目2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成都市新都区,暂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合同价款为采取现金支付的含税合同暂定总价为10,497,383.69元。2022年12月15日,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重庆市保利天珺项目A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工期为225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合同价款为采取现金支付的含税合同包干总价为13,778,983.70元。2022年8月6日,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重庆市保利天珺项目C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工期为327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7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合同价款为采取现金支付的含税合同固定总价为5,790,327.38元。2022年8月24日,成都盛和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麓岭汇四期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工期为426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为13,187,011.61元(含税)。 2021年10月25日,成都兆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凯达公司签订《成都央玺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工期为510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合同价款为43,918,008.78元(含税)。 《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载明:营销人员及营销负责人收款的主要节点为负责投标保证金回收、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工程款的回收、合同结算定案后结算工程款的回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回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回收、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回收;考核目标为公司按营销部整体进行考核,2022年鉴单目标为一亿元,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兼可累计签单量,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业务提成标准为营销部门自主开发项目,完成合同额的1%作为营销团队业绩提成,公司长期客服、公司领导的资源,原则上营销部全员无条件配合,按照合同金额的0.8%的标准给予提成,内装项目在上述提成基础上增加0.8%;业务提成时间为在合同签订后营销人员有义务、有责任配合项目部收款,公司收到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按照营销人员提成标准的50%进行计算,根据回款等比例计算,在申请提交后的第二月底支付绩效费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提成的90%,并扣除当期营销费用,在申请提交后的第二月底支付绩效费用,项目结算及增加纯利润,最终支付提成的100%,并扣除当期营销费用,在申请提交后的第二月底支付绩效费用;提成分配原则,按照人员贡献大小,参与深度,由营销负责人提出提成建议金额,总经理批准,提成比例建议的方案为业务员10%-20%,营销经理20%-40%,营销副总经理60%-80%,提成金额×提成比例-团队营销费用=提成费用;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每年必须续签才能正式生效;《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的尾部有凯达公司的盖章,营销责任人处有***的签名,日期为2022年1月9日。《销售提成结算书》载明:***代表公司与保利(四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利发展川渝区域2022-2025年度铝合金门窗集中采购工程合作协议》、与成都兆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2021-2022年度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的战略合作》,关于销售提成按照《2021年营销管理责任书》、《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执行,成都新都保利时区预估合同金额3,500万元、重庆保利麓谷林语预估合同金额7,500万元、重庆保利天珺BC组团预估合同金额2,300万元、成都建发央玺中标金额48,793,991.09元、建发麓岭汇预估合同金额1,400万元,以上项目暂定合同总金额190,918,009元,按提成比例0.8%计算,提成总金额1,527,344元。《销售提成结算书》的尾部有凯达公司的盖章,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2023年1月4日,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标称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的《销售提成结算书》原件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2、日期为“2022.1.9”的《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原件签字页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3、标称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的《销售提成结算书》原件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形成于同部位印刷体字符之前;4、日期为“2022.1.9”的《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原件签字页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形成于同部位印刷体字符之后。凯达公司支付鉴定费21,964元。 ***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凯达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56,700元;2、凯达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800元;3、凯达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1,527,344元。2023年4月4日,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华劳人仲案(2022)036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凯达公司向***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5,29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800元,共计53,097元;***向凯达公司支付鉴定费21,964元。***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庭审中,凯达公司当庭陈述同意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7,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交易明细、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承包合同、施工合同、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销售提成结算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销售提成结算书》原件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虽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但其印文形成于同部位印刷体字符之前,故本院对《销售提成结算书》不予采信,《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原件签字页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原件签字页上内容为凯达公司的印文形成于同部位印刷体字符之后,故本院对《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予以采信。 ***在凯达公司工作期间,凯达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向***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经核算,凯达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共计55,500元。凯达公司同意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7,800元,予以确认。 关于销售提成。《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规定考核周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故对***主张凯达公司支付2021年10月25日签订《成都央玺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的销售提成,不予支持,***于2022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对***主张凯达公司支付2022年8月24日签订《麓岭汇四期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的销售提成,不予支持。根据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保利发展川渝区域2022-2025年度铝合金门窗工程集中采购合作协议》,凯达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6日签订《重庆市保利天珺项目C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22年8月26日签订《成都保利北新时区花园项目1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成都保利北新时区花园项目2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重庆市保利天珺项目A地块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张以上合同的销售提成,符合《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关于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兼可累计签单量的规定,故凯达公司应支付***以上四份合同的销售提成。《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规定,营销部还负责投标保证金、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回收等;业务提成标准系营销部门自主开发项目,完成合同额的1%作为营销团队业绩提成;提成比例建议的方案为业务员10%-20%,营销经理20%-40%,营销副总经理60%-80%;营销人员应领取的提成费用=提成金额×提成比例-团队营销费用;提成分配系按照人员贡献大小,参与深度和回款比例等。按以上规定计算,营销团队的业绩提成453,461元【(15,279,444.85元+10,497,383.69元+13,778,983.70元+5,790,327.38元)×1%】,结合《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不同营销人员的提成比例,综合考虑***作为营销部负责人,仅签订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未参与营销团队在以上四份合同的履行、工程款回收等后续工作,以及还应扣除团队营销费用等事实,本院酌情确定***的提成金额为100,000元。***未向凯达公司归还备用金20,203元,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转款20,000元,为减少诉累,纳入本案一并处理,经品迭,凯达公司向***支付销售提成59,797元(100,000元-20,203元-20,000元)。 关于鉴定费。凯达公司对《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和《销售提成结算书》有异议,并申请对印章真实性和印章与同部位打印文字的朱墨时序进行鉴定,经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和《销售提成结算书》上的印文均系凯达公司的印章,且本院对《2022年营销管理责任书》予以采信,故产生的鉴定费21,964元,依法应由凯达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工资55,500元; 二、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800元; 三、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销售提成59,797元; 四、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1,96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