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9951号
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8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T2EF4K。
法定代表人:***,在该司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口中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
法定代表人:**,在该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6.92元,保全费3117元,由原告四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