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475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向国,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3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案涉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3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