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88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百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易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