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30民初51号
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宜力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灞桥生态湿地公园琉森水岸对面公园一号商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1MA6X5G8E4Q。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B座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08598752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2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陕西宜力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黄某某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6.00元,减半收取计4478.0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