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02民初192号
原告: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河***6号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WYDL1N。
法定代表人:武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B座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87528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原告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山阳县森耀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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