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090号
原告:西咸新区德润华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西咸新区德润华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咸新区德润华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咸新区德润华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少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松林
书 记 员 王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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