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树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永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15号
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丁,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集群品牌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安咸宁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0919)。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中建元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