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753号
原告:***,男,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路以北龙口路以西。
法定代理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6号。
法定代理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常州市环球环卫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