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7614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2年02月0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闵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