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3102号
原告:***,女,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告: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