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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某某与某某、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3102号 原告:***,女,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告: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