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710号
原告:***,男,194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贺军,男,1976年7月1日生,啊哈尼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启,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10827。
住所地: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