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1082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82121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1005352267M。
负责人:安胜利。
上诉人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1民初497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明确由上诉人承担责任,即使将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一审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查,2018年10月24日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将杞县环卫市场化管理项目委托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中标价的1.5%计取”。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在《磋商函》中称“我公司如果中标,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于2019年7月23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了公示。因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019年12月2日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将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利息,并将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列为第三人。一审期间,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将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变更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原审被告的杞县城管局(杞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杞县,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