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2民初1243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安徽中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三里办事处邱庄宿怀路东侧。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