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壹佳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壹佳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81民初3895号 原告: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壹佳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壹佳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1元,由原告洞口县坚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