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凯思轩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寰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1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1GW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6。
法定代表人:陈星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海宁,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中寰医院,登记号68347186-336010017A100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寰路**。
法定代表人:何竟时,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与江西中寰医院(以下简称中寰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中寰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达公司维保服务费用1450000元;二、中寰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29800元,并支付以14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中寰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达公司律师费用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8元,减半收取115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24元(已由***达公司预交),由中寰医院负担。因中寰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6832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中寰医院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中寰医院名下有银行存款15488元,本院扣划并收取执行费132元后已发放给***达公司15356元;中寰医院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赣A×××**、赣A×××**、赣A×××**、赣A×××**的汽车四辆,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4日办理轮候查封;中寰医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至中寰医院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达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达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中寰医院的财产线索。***达公司到庭后确表示无中寰医院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寰医院的执行申请且明确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本案经执行,尚有1752968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达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回对中寰医院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系***达公司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维和
审 判 员  方庆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霍子琦
书 记 员  陈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