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4363号之一
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1GW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6。
法定代表人:陈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娟,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青岛市中医医院(青岛市海慈医院、青岛市康复医学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1495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池一凡,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中医医院(青岛市海慈医院、青岛市康复医学研究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市中医医院(青岛市海慈医院、青岛市康复医学研究所)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据此,本院对被告青岛市中医医院(青岛市海慈医院、青岛市康复医学研究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2元,由***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