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75号
申请人:***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1GW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安智慧城6。
法定代表人:陈星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聘,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娟,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菊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325MJY011691H,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产业集聚区滨河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虎俊杰。
申请人***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乡菊潭医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乡菊潭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乡菊潭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雪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