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富域城6栋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ACP9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201号世纪花园20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687305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的(2021)湘1202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在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存款、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3月14日以(2022)湘1202执408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在卷佐证,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5775元等,该案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