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富域城6栋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ACP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7CGX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