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02民初6415号
原告: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富域城6栋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ACP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201号(世纪花园20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687305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丰公司)与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尊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璐源公司、和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尊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款409311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锦绣五溪工程1#公寓内走廊排烟工程余款25838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1#、12#楼正压送风系统工程款135871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锦绣五溪一期1#12#(半岛酒店及办公楼)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合同金额1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施工。2018年5月6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85871元,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后被告支付了5万,剩135871元未付。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合同金额3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施工。2018年9月12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09311元,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就锦绣五溪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1#公寓内走廊排烟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5838元未支付,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以上三个项目工程,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是被告屡次违约,迟迟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571020元。
被告璐源公司、和园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及投标报价、2018年5月6日的《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2018年9月12日的《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及投标报价、2017年7月17日的《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及投标报价、2018年8月21日的《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补充协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7月17日,被告璐源公司(甲方)与原告尊丰公司(乙方)签订《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锦绣五溪一期(半岛酒店及办公楼)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及相关工作承包给乙方;合同金额(暂估)为175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元,风管主体安装完毕,甲方再支付1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合同最后一页甲方处有盖有璐源公司公章,乙方处盖有尊丰公司公章。2018年5月6日,被告璐源公司与原告尊丰公司就锦绣五溪一期1#12#(半岛酒店及办公楼)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制作《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建设单位为璐源公司,施工单位为尊丰公司,送审造价为185871元。璐源公司在结算书上加盖公章。
2018年4月27日,被告璐源公司(甲方)与原告尊丰公司(乙方)签订《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及相关工作承包给乙方;合同金额为335000元;合同签订预付人民币100000元,风管主体安装完毕再付人民币15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最后一页甲方法定代表人处有***的签名,乙方处盖有尊丰公司公章。2018年9月12日,被告璐源公司与原告尊丰公司就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制作《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建设单位为和园公司,施工单位为尊丰公司,送审造价为409311元。璐源公司在结算书上加盖公章。
2018年8月21日,被告璐源公司与原告尊丰公司就锦绣五溪1#公寓内走道排烟工程进行结算,制作《锦绣五溪工程项目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建设单位为和园公司,施工单位为尊丰公司,送审造价为25838元。璐源公司在结算书上加盖公章。
2021年6月12日,原告尊丰公司(甲方)、被告和园公司(乙方)以及案外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导报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就乙方对甲方所付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截止2021年6月8日止,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如下:4、锦绣五溪一期1#2#半岛办公楼正压送风系统工程余款135871元,6、锦绣五溪1#公寓内走道排烟工程余款25838元,7、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余款409611元;乙方对以上7笔债务合计人民币20280197元作出以下清偿计划…;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协议第一条第8点的相关内容删除,总款扣除100万元人民币;如果采取抵商业广场1-201、1-203资产的方式,则抵完后的余欠款按总欠款1600万元减去应扣的房款;如果采取付款的方式,则2021年6月30日前付200万元人民币,2021年7月30日前付300万元人民币,余款按每月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付款直到付清。尊丰公司、和园公司、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合同的最后一页甲方、乙方、丙方处盖公章。原告**《补充协议》中载明的锦绣五溪一期3#5#8#9#栋正压送风系统安装工程余款409611元为笔误,实际结算结果为409311元。该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支付了镀锌板风管制作及安装工程5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被告和园公司与被告璐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凭有效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建筑材料销售,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
本院认为,三份结算书是原告与被告璐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璐源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璐源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要求该公司支付571020元(185871元+409311元+25838元-5万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和园公司与原告尊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和园公司自愿清偿案涉工程余款5710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规定,被告和园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7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