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大开泰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恢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富域城6栋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ACP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晚(特别授权),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7CGX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奉涛(特别授权),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奉涛(特别授权),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BK0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尊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大开泰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有利息共计14420022元(不含税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08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财产保险费11536元、律师费10万元、缴纳相应执行费。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成庭外和解。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恢7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