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环罚字(2016)XC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露